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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一、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是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状况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通过不同考核方式,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反映学生学习状态,督促学生掌握基本的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对学生学习状态的考察,考评教学效果,促进各学系(教研室)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学生成绩评定的基本方法
(一)结果性评价: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包括对规定的学习内容的认知、理解、记忆、掌握和应用能力的测试。
(二)过程性评价:通过考勤、作业与练习、参与表现等评价手段评判学习效果,反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态度、反应、认知、理解和应用水平状态。
(三)综合性评价:把结果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结合起来,同时反映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凡各专业(方向)主要课程(必修课)的成绩评定均要求采用综合性评价,根据学科、课程特点的不同,在综合性评价中,结果性评价可占总成绩的60—80%,过程性评价占20—40%。对非主要课程包括选修课程,鼓励采用综合性评价,并可适当提高其中过程性评价的比重,对部分选修课可全部采用过程性评价的方法。
三、考试管理工作
(一)基本方法与应用范围
1.试卷考试方法
(1)开卷考试:
适用范围:凡属于非主要课程且学分小于等于2的必修课,宜采用开卷考试形式。对于学分大于2的非主要课程必修课,积极鼓励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
凡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在教学进度表中要标明,明示学生;对于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取消其开卷考试资格,并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方可取得参加考试资格。
参加开卷考试的学生,进入考场时只能携带手写的听课笔记本和教材及主考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不得携带其他材料进入考场,否则视同夹带违纪处理。其它监考要求与闭卷考试要求一致。考生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试卷,不得讨论、抄袭,违反者按违纪处理。
(2)闭卷考试:
适用范围:主要课程(均为必修课)的结果性评价应采用闭卷考试形式。
对于有国家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承担主要课程教学的学系(教研室),应结合行业准入考试的要求调整教学标准和命题要求。
鼓励各学科适当增加过程性评价的环节,以提高学生对学习过程的重视。
2.实践、操作性考试
(1)实验操作考试:对于实践性较强,着重考察动手能力的课程,如形态实验学、机能实验学等宜采用。
(2)专业技能考核:对于实践性较强,着重考察专业技能水平的课程,如体育、毕业临床/护理技能考核等宜采用。
(3)作业性考试:包括撰写文献综述、课题或实验设计、病例分析、统计分析、调查报告、论文翻译等,宜在选修课和过程性评价中采用。
(4)口头表达类考试:包括基于问题的口试或面试,病例讨论分析、读书报告、论文答辩等,如英语口语、毕业论文答辩等。
实践考核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仍采用原考核方式。对于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取消该生的实践考核资格,并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方可取得参加考试资格。
采用撰写论文考试形式的课程,在教学进度表中要标明,明示学生;对于旷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并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撰写论文成绩方可认定有效。撰写论文考试,凡论文内容与他人雷同,或字数超过1/3相似,经两名老师同时认定为雷同的,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安排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命题与考试组织
1.命题
(1)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采用考试中心题库和自建的题库相结合的方式命题。没有题库的学科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与完善本学科的试题库,使考试命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随着学科的发展,题库要不断更新、充实和完善。
(2)各学科组织成立命题小组,由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负责。命题小组一般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长期担任教学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2~3人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3)命题过程严格遵守保密,无论是题库命题或学系(教研室)自行命题,均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或交叉制度。命题教师不得参加学生答疑,学系(教研室)不得对学生进行集体辅导,更不准为学生指重点、划范围,任何人不得暗示及透露试题内容,如有发生泄密将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4)理论试题结构
试题内容覆盖率:试题要尽可能覆盖教学大纲的所有内容,一般要达到教学大纲内容的70%以上。
教学大纲要求程度比例:掌握(能够说明)占60%-70%,熟悉(能够概述)占20%-30%,了解占5%-10%,超纲占1%-5%。
考试题型:考题应包括客观题(标准化题型)和主观题(如名词解释、填充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病例分析题等),其中,客观题的分值不低于40%;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注重对专业英语词汇的测试,其所占总分的比例以10%为宜(双语教学课程按双语教学有关规定执行);开卷考试的试题应着重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灵活掌握能力,尽量减少机械抄写的内容,可适当增加客观题的量。
试卷格式和试题量:试卷格式必须采用学校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一次考试题量控制在2小时以内。
(5)由题库命题的学科,每门课程要同时命出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同的两套试题,同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实行“试卷库”的学科,在“试卷库”形成并完善前,每门课程每次考试要同时命出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同的两套试题(次命题不少于五套),同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随机抽卷作为考试试卷。
(6)试卷中选择题应减少与上年度的重复使用,问答题、论述题、病例分析题在三年内尽量避免重复使用。
2.考试组织
教务处是学校主管教学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考务工作。考试时间及考场设置由教务处和教学任务下达单位安排。
考试实行主考教师负责制,主考教师对试卷的领取、发放、收集及填写考场登记表等环节负有直接责任。监考是维持正常考场秩序的重要手段。监考人员的责任心及工作态度,事关学生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公正性及教师的形象与学校的声誉,对学校的学风及教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三)试卷的印制及管理
1.必修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文印中心负责统一印制。试卷印制由专人负责,实行严格的试卷交接登记制度,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均实行责任人签名负责制,完成印刷及装订任务,并确保试卷质量和安全。
2.各学系(教研室)对试卷要认真负责,试卷清样要做到排版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同时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根据考试时间,提前3-5个工作日将试卷清样交至文印中心,并按约定时间取卷,取卷时应清点数量并抽取一定数量的试卷校对。
3.参与试题保管工作和印制试题工作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或暗示考题内容。某课程考试有直系亲属学生在本校学习的人员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接触与该课程考试有关的工作,违反规定者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者,报监察处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考试过程的监控(包括巡视)
1.各学院要认真做好监考人员培训工作,规范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执行考前清场制度,提高监考人员的考试管理意识,学院要对监考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巡查,认真抓好学校的考风考纪工作。
2.监考要求:监考人员必须对监考工作高度重视,以较强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南京医科大学教师监考守则》的规定,保持严明的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舞弊迹象时,必须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者,监考人员有权收缴考卷,将其带离考场,并将监考记录及时报教务处。
3.根据我校教室分布情况,要求监考人员配备: 70名考生以上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人员,其他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设主监考一名,具体负责考场内考务工作。
4.考场要求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师负责安排考生座位表,于考前15分钟将座位表公布,考场座位数与学生数的比例不小于2:1排列;并协助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人数和座位,巡视考场,检查督促学生遵守考场纪律。
5.监考守则
(1)学系(教研室)必须按照考试日程认真安排教师监考。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得接待客人,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清查考场,检查、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等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入考场;对不执行考场规定的学生,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并取消考试资格。
(3)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楚或试题装订错误时,可予更换,但不得启发学生,不得与学生攀谈。
(4)加强考场巡视,指导并检查考生正确书写答卷上的有关事项。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现象时,先提出口头警告,并予以制止。发现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监考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记录作弊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5)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擅自延长。监考人员在考前统一宣布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答卷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坐在原位,待收完考卷点清后,方可宣布考生离场。考试结束时,应认真填写《考场监考记录表》交所在院、系存档。
(6)监考人员应阻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对不听劝阻者,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进行处理。考试中遇有学生生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征得教务处同意后,对考生可作缓考处理。
(7)学校设立考场巡视员和学生监督员,考场巡视员由教学管理或行政管理干部担任,巡视各考场,监督考场纪律与秩序、监督监考老师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教务处如实反映情况;同时设立学生监督员,对监考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学生监督员要及时将监考人员监考失职行为反馈至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学院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查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学生监督员。
(8)经查实,监考人员违反监考守则,因袒护、包庇考生等原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6.考场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日程参加考试,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作违纪处理。无故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
(2)学生进入考场应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入座后,应检查桌面抽屉,发现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材料应向监考人员提出。桌椅上及抽屉内必须无纸、书、书包及一切形式的文字材料。桌面上只能留有学生证、身份证,必要的文具、透明笔袋和按规定携带的工具。违者视情节轻重作违纪或作弊处理。
(3)学生不得将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带入考场,违者视情节作违纪或作弊处理。
(4)考生答卷,字迹要端正清楚。试卷上必须写明班级、姓名。使用红色墨水笔答卷或未写明班级姓名者均作废卷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如答卷字迹潦草,致使阅卷教师无法辨认,后果由考生负责。
(5)考生应在考试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相互观看,不准夹带、传递纸条,不准抄袭或暗号对题,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6)交卷前,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翻看别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谈话。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时,未交卷的考生须停止答卷,坐在原位,待监考人员收齐点清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违者根据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7)学生必须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如确因生病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试者,需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因病必须附学校门诊部负责人的签字证明)、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作缓考处理;缓考学生的考试安排在同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同场考试。
(8)参加重新学习考试的考生须向监考老师出示《重新学习考试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
(9)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者,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五)阅卷评分及成绩记载
1.阅卷评分
(1)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组织实施;学系(教研室)要设立临时阅卷室,组成阅卷小组。考试课程全部实行集中阅卷,采取分题、定人、流水作业的阅卷方式;非阅卷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
(2)学系(教研室)严格把好评分、核分、登分质量关,参加阅卷、评卷的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集中进行评卷,并在自己所评定的试卷上签名以示负责,评分、核分、登分及改分等工作环节必须做到公正、准确、客观、真实;阅卷评分工作要在本学科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3)试卷评分要求:试卷首页记分栏要有各大题实得分和总分,并有评分教师的签名;每道试题评分点采用减分或按点加分方式评分,试题题首要标明该题实得分数;卷面上如有更改分数,更改处要有更改教师签名和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签名(或盖章);对不及格的试卷要求核对至少两次,务求准确,学系(教研室)的错判卷不得超过1%。
(4)发现雷同卷或其他问题要立即向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报告,认真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意见报学院和教务处;阅评结束后,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须随机抽取10%样本进行复查,以保证评卷质量。抽样检查发现错判时,要求查明原因,对确认在评分、核分、登分等环节上有营私舞弊者,须如实报主管部门领导、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2.成绩记载
(1)对于学分小于等于2的必修课,凡属于非主要课程的,成绩一律按等级记载,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对于学分大于2的必修课,如属于非主要课程的,鼓励采用等级记分。
(2)对于综合性评价的课程,根据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所占的比重进行百分制计分。
(六)考试成绩上报与分析
1.各学系(教研室)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在数字化校园用专用帐户名及密码进行网上登录,输入成绩;同时将输入成绩按界面要求打印,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经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报送教务处,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一份留存学系(教研室)。
2.对考试成绩要进行统计分析,考试成绩的分布应基本成正态分布;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成绩分布不合理而必须做适当处理时,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书面报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成绩标准化处理,但不得随意加分和减分。
3.学系(教研室)对各次考试进行成绩与试卷分析,主要包括学生成绩分布图、均分、标准差、分、较低分、试题的难易度、区分度和可信度的分析等,对考试质量进行评估;同时根据成绩与试卷分析反映出来的教学、命题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并付诸实施。
(七)试卷保管与查分
1.试卷保管
(1)考毕的试卷(包括空缺试卷),由学系(教研室)封存不少于5年(七年制学生的试卷不少于7年)。试卷要以学科、学期、专业、班级、学号顺序装订并分类存放,以便查取;在保管期内,试卷不得泄露,期满后由学系(教研室)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2)有条件的学院要设立一个固定的试卷存放库,集中统一管理试卷。各学系(教研室)在考试评卷工作结束后,立即将试卷送至所属学院教务办,经检查合格后,统一封存。
(3)教务处将组织对保管期内的试卷进行不定期抽查试卷批阅、保管情况。
2.查分
学生对分数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遇假期顺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查阅,批准后由学院教务办负责组织审阅试卷,学系(教研室)不得接待学生个人查分。学系(教研室)主要负责核查加分情况,不能对原评分标准作调整。若成绩确有出入,学系(教研室)应写出书面的更改分数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更改分数的试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否则不予受理。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后,不再受理查分申请。
四、补考与重新学习
1.补考
(1) 实行综合性评价的课程,按百分制计分成绩不及格的,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可按补考试卷卷面成绩记载;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
(2) 实行过程性评价的课程及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对于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方可取得参加考试资格。
2.重新学习
(1) 申请对象:既往课程考试不及格,虽经补考或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者;因病假、事假缺课达到课程总学时1/3,未能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及格(70分以下)需重新学习提高成绩者。每门课程的重新学习的次数较多不超过3次。
(2) 办理手续:重新学习手续办理按规定时间,从数字化校园界面进入,进行网上报名;所报课程一般应是其所在专业低年级相同学期开设;每学期重新学习的课程不超过4门(毕业班可适当放宽到6门)。
(3)考试:参加重新学习考试的学生必须向监考老师出示《重新学习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对于有实验成绩的课程重新学习,,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考试,教研室可直接按理论考试折算出成绩;报名后无故不参加重新学习考试者,本次考试按零分记,同时将暂停下学期已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资格。
五、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处。